• 本公司章程明訂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時,應先提撥應繳納之所得稅及彌補歷年虧損,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,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列及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,餘額由董事會擬定股息或紅利分配案,送請股東會決議。
 
  •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,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,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,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,並報告股東會,不適用本章程有關股東會決議之規定。
 
  • 本公司將考量公司所處環境及成長階段,因應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劃,並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,就可分配盈餘提撥分派股東股利,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,惟此項盈餘分派之種類及比率得視當年度實際獲利及資金狀況,經股東會決議調整之。
 
  •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依據本公司營運狀況、資金需求、資本支出預算、內外部整體環境變化並顧全股東利益,由董事會予以訂定,在無其他特殊情形考量下,以不低於當年度稅後盈餘百分之五十為原則,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不低於股利總額的百分之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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